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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 620722053/2022-0012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11-04 17:26:36 是否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稳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中共民乐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民改委发[2022]1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稳妥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完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一)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再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二)统一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甘肃省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甘财采〔2020〕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单项成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顿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执行公开招标程序,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全面简化流程,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由部门自行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前,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采购监管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信息,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三)依法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在预算年度内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都应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切实做到“有预算才采购,无预算不采购”。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随时报送、随时备案,即采购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以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照采购预算的项目数额执行。

(四)严格执行预算评审制度。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预算评审,出具预算评审报告,作为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凡未经投资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得开展采购活动。财政局进一步优化评审流程,压减评审时限,提高评审效率,采购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6天(专业技术复杂、重大的项目除外)。

(五)严格落实专家论证制度。对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的合理合规性进行科学论证,防止用户需求或者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等不合规的条款,体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减少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增加政府采购工作的信誉度和公信力。

(六)强化合同备案制度。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上传到甘肃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未办理采购合同网络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局不予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

(七)建立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建设全省政府采购统一网上交易信息平台的工作要求,建设县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满足采购单位小额货物和服务网上便捷采购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可买、价格可比、便捷交易、全程透明的网上采购模式,进一步压缩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二、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一)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覆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将采购信息在省级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全面公开采购项目预算、单一来源公示、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过程公开透明。

(二)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托省财政厅建立的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对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在甘肃政府采购网进行信息公开并推送至“信用中国”。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实现与纪委监委、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信用数据共享联动机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三、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统筹本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社会参与、需求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进一步落实采购项目的功能目标、行业标准、技术规格、质量安全、验收条件等采购要求,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特性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要采购。

(二)完善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要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明确履约验收的内部责任分工,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约定,对采购产品、技术、服务等进行实质性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报告,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不论合同金额大小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并出具验收报告,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验收未通过或存在较大质量问题的项目,采购人应依法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强化内部控制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和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职责岗位的相互分离,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采购人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要加强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信息公开、合同履行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凡采购人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人员,必须履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职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规范专家库管理与抽取工作

(一)规范专家库管理。立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源头管理,遵循“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条件要求把好评审专家库入口关。一是加强政府采购专家库的整合,扩大专家库规模,提高评审专家的整体素质。我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甘肃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规定,通过专家库系统入库端口,填报、扫描上传申请人各项信息,由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核查核对后通过专家库系统报省财政厅选聘并公示;二是加强评审专家的使用管理,不论采购预算金额大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均统一在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使用。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为优化评审专家抽取程序,提高抽取专家的工作效率,凡是政府采购项目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项目评标时,均由抽取单位自行在甘肃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中“专家抽取系统”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无需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递交纸质专家抽取确认表、专家抽取委托函等相关资料。各抽取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制度,设置经办、审核两岗,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审核工作,根据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经办提交的评审专家需求、回避情况及理由,以确保专家抽取和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落实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惠企政策,贯彻落实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有关条款或通过设置特定资格条件予以定向支持。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优化绿色政采市场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将面向小微企业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给予的价格扣除优惠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3%-5%执行。

(二)不断规范保证金收取,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制度。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全县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各级预算单位要综合考虑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选择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在合同金额10%以下灵活选择收取比例。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投标供应商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

(三)优化进口产品核准程序。严格执行采购进口产品报批制度,支持国内产业发展。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报财政部门核准的,采购人再次采购无需再报财政部门核准,直接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附原核准意见即可。

六、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效能

(一)依法依规做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受理工作。进一步拓宽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实行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为供应商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逐步压缩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投诉举报办理时限,提高调查处理工作效率。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大幅压缩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期限,采购人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时间由规定的7个工作日优化提升到3个工作日,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时间由规定的30个工作日优化提升到15个工作日。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营造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构建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统一的考核检查标准化指标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全县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各采购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加大对不良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力度。对查实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限制其在一定时段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

(三)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坚持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定位,引导社会代理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实行差异化发展。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建立内部制约机制,科学设置部门岗位,规范业务流程,强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性、依法性和时效性的审核把关。加强对社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建立社会代理机构备案制度,完善社会代理机构退出管理机制,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实现社会代理机构的良性竞争。加大对社会代理机构年度监督检查,提高其依法、规范、高效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大力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依法采购意识、政策水平和操作执行能力。推动政府采购行业内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严格身份核对和履职评价管理,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

国家出台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后,各部门单位应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