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87/2019-00203 | 发文字号 | 民政办发〔2019〕99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9-12-06 16:09:33 | 是否有效 |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县长金融奖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全县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张掖市市长金融奖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张政办发〔2018〕101号)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考评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重点对贷款余额、新增贷款额、贷款增长率、余额存贷比、风险防控、金融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测评。具体评分标准为:
1.贷款余额(20分)
贷款余额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2.新增贷款额(35分)
新增贷款额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3.贷款增长率(25分)
贷款余额增速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4.余额存贷比(10分)
余额存贷比达到75%得10分。余额存贷比每高出全县余额存贷比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全县余额存贷比1个百分点减0.2分,最多减5分。余额存贷比低于75%,该项不得分。
5.风险防控(10分)
主要考核各银行不良贷款控制情况。不良贷款率基础分值10分,以5%为节点,每高于1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5分;每低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不良率比去年同期每下降0.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高于0.2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5分。
6.金融服务
(1)拓宽金融服务网络。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营业网点数为依据,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水平。每新增营业网点1个得5分,每新增设24小时自助银行1个得2分,每新增便民服务网点1个得1分,最高得10分。
(2)信贷产品创新。新开展或创新开发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每开展或开发一个创新型信贷产品加2分,运用新产品每发放贷款2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10分。
(3)服务方式创新。运用无还本续贷、展期转贷等产品支持企业,尤其是经营困难企业发展,每续(转)贷1笔企业贷款加1分,中长期贷款比年初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10分。
(4)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成效明显的一次加1分。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防范非法集资、防止金融诈骗等宣传活动一次加1分。开展代收养老金、医疗金、水费等纯公益性质代收代付业务,开展一项加2分。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重点对保费收入、保费增长率、综合赔付率、上缴税款、险资直投等指标进行综合测评,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考核,当年赔付结案率低于85%的保险公司,取消评奖资格。具体评分标准为:
1.保费收入(35分)
保费收入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2.保费增长率(25分)
当年保费增长率达到全县平均增幅的得满分;每高出全县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全县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5分。
3.综合赔付率(20分)
当年综合赔付率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4.上缴税款(10分)
当年上缴税款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5.险资直投(10分)
年内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引入我县,并实现投资的,投资额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第四条 金融机构考核结果应用
(一)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结果与财政性资金存储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资金存放相挂钩。
1.对政府可支配的对公存款,依据考核评分在银行机构按比例存放。存放金额计算方法为:银行机构应存放的财政性存款=财政可支配存款总量*(银行机构综合评分/全部银行机构正向评分总和)。综合评分为负值的银行机构取消财政性资金存放。
2.对运用政府资源的新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推荐在获得县长金融奖的银行开设账户。
(二)对获得县长金融奖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在保险业务准入等方面,政府优先考虑支持,并且根据综合考核评分取前三名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获得县长金融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年度综合贡献奖三名、年度进步奖一名。年度综合贡献奖根据综合考核评分取前三名,年度进步奖根据金融机构同比贷款增长率和风险防控及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取一名,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条 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一)当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并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二)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金融领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以及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被约谈或者被处罚的。
第六条 考评工作由县政府金融办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考评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