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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乐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民乐县政府办 2021-02-04 11:38:41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的说明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各单位:

    《民乐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民乐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县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响应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2] 法》;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令,修订版2015年8月3日)》;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6)《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10)《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

(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

(1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14)《甘肃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5)《张掖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民乐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7)《民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8)其他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对全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指导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编制相应预案。

1.4 应急预案体系。民乐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分为三级、三类。三级是:市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级、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级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级;三类是: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5 应急工作原则。

(1)属地为主原则:充分利用国家和当地应急救援各种资源,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各地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急机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分级响应原则: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并依据反应快捷、救援有效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

(3)科学规范原则: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经过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风险分析、危险源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力求形成科学、规范、实用、有效的应急预案。

(4)平战结合原则:应急预案实施后,应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内容和措施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保证应急机构及人员、装备处于备防状态,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有效地投入应急相关工作。

二、危险性分析

2.1 重大风险类别。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属性,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风险有:

(1)爆炸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爆炸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2)燃烧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燃烧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3)急性中毒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造成急性中毒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其他伤亡事故。

2.2 重大危险源分布。目前,全县无民爆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三、应急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甘肃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张掖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民乐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各级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分级负责,分别与国家和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相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3.2民乐县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成立民乐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主任、县工信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民乐供电公司、电信民乐分公司、移动民乐分公司、联通民乐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和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工信局主要领导领导担任。

县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定民乐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事宜;

(3)指导开展全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4)负责对外发布和上报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情况和信息的审核工作;

(5)协调处理应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县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事项;

(2)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及配套文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3)指导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负责应急专家组日常管理;

(6)负责参与事故应急和现场技术指导,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情况和信息的发布、上报工作;

(7)承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3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立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县工信局:牵头组织实施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落实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组织统防统治,负责事故救援完成后的生产恢复。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管理和现场作业人员、设备、财物的保护工作;维护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发布紧急管制通知和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车辆通行。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急救、伤员转运、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安排、筹集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争取上级资金。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民乐分局:负责事发区域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开展事故区域环境污染防控及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等工作。

国网民乐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电信民乐分公司、移动民乐分公司、联通民乐分公司:负责事故救援期间通信保障工作。

3.4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设立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根据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经营现场进行的危险性分析、评估,确定危险源,并组织制定、修订应急预案;

(3)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4)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和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5)与当地的社会救援、救助网络体系建立稳定、有效的联系,在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四、预防与预警

4.1 事故预防。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根据民爆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和生产技术条件要求,督促企业抓好危险源评估、安全评价、隐患排查等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进行隐患整改,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现状,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并结合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预测事故风险,采取防范措施。

4.2 事故预警。遭遇地震、洪水、极端气候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现某类工艺技术或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予以事故预警。预警应使用电话、警报、网络、广播等形式。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 事故等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为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为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为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为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2 事故应急报告。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也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一级事故、二级事故报告程序。发生事故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县、市、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上一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及本级相关部门报告;

(2)三级事故、四级事故报告程序。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县、市、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县级、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上一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及本级相关部门报告;[3] 

(3)发生造成人员轻伤的燃爆事故报告程序。事发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12小时内向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12小时内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简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发展趋势)、原因初步判断、现场处置和救援情况等。

4.3.3 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接报、传递与处置。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事故信息接报部门为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立即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并报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事故信息接报、传递与处置,在Ⅰ级响应启动后,前12小时实行1小时间隔应急信息续报制,遇有重大情况变化随时上报;12小时以后的续报时间间隔,由应急领导小组视应急态势予以指令明确;应急信息续报直至现场应急结束。

五、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级别:

Ⅰ级响应——对应于一级和二级事故;

Ⅱ级响应——对应于三[4] 级事故;

Ⅲ级响应——对应于四级事故

5.2应急启动

5.2.1 应急预案的启动。县工信局接到一、二级事故报告,立即启动级响应;接到三级、四级事故报告,立即启动级响应;接到四级事故报告,立即启动级响应。[5] 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6] 县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派出应急督导组赶述现场进行督导,结合事发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应急指导意见。

5.2.2 现场应急指挥与调度。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7] 及有关成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地方政府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事故信息。Ⅲ级响应启动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应派有[8] 关人员赶赴现场,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事故信息。

5.2.3 应急督导。县工信局接到四级事故报告后,启动Ⅲ级响应,并启动应急督导程序。应急督导主要包括:(1)进一步了解事故现场和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和进展情况;(2)结合事发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应急指导意见。

5.2.4 应急支援。(1)调派技术专家赶赴现场;(2)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物资、器材、设备、人力以及技术支援。

5.3 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要求,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事故应急程序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解除。

六、信息发布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依据相关规定发布信息。

七、后期处置

(1)现场应急结束后,事发单位要实施现场保护,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应总结事故应急经验,修订应急预案,补充事故处理中消耗的应急装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3)根据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发单位后,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

八、保障措施

8.1 通讯与信息保障。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体系、民爆行业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应急联络人及应急联络专用电话。现场应急通讯方式由各单位在其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民爆企业的应急通讯和信息要与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的通讯和信息体系对接,纳入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和情况畅通。

8.2 应急队伍保障。县工信局建立应急专家组,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配置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监测仪器等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急需。

8.4 经费保障。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并落实必要的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经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落实应急装备与物资、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等年度资金预算,保障必要的应急能力。

九、培训与演练

9.1  应急培训。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按职责要求,对辖区内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任职资格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等培训。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有针对性的做好职工的事故应急应知应会教育和培训、自防自救教育等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的进行。

各级应急机构应针对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工作对应急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9.2  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是预案有效地转化为实际应急能力的重要环节。演练工作应当根据事故应急内容的需要,以提高应急指挥、应急通讯及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单一和协同配合行动能力为重点开展演练。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适时开展预案的演练,演练应制定周密的方案,确保达到预期的目的。应急演练应重点包括:事故报告与信息保障、事故第一现场应急、事故应急调度指挥与抢险救援、物资调动、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应当有演练记录。

9.3  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修订。结合演练考核标准和实际演练情况进行总结,修改和完善预案,落实相应应急准备措施。

十、奖惩

10.1 奖励。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对处置及时、正确、果断,有效制止险情扩大,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或在应急救援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2)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

(3)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4)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2 责任追究。对于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附则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和民爆企业要认真落实工信部《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和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并补充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

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及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评审。

本应急预案由县工信局负责制定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民乐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民乐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多磊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裴绪国  县河西解放纪念馆馆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  鹏  县工信局局长

赵培超  县应急局局长

成  员:姚英善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展兴华  县民政局局长

武绪庆  县财政局局长

武  荣  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局长

葛永斌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肖玺年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贾宗建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史积爱  县工信局副局长

郭  卫  国网民乐供电公司总经理

王  锡  中国电信民乐分公司总经理

张柏昌  中国移动民乐分公司总经理

朱铁军  中国联通民乐分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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