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87/2018-53497 | 发文字号 | 民政办发〔2018〕150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8-08-27 16:06:00 | 是否有效 | 是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各单位:
开展证明事项清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内在要求和跟进措施。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18〕102号),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31号)要求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为做好我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凡越权设定、违法设定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实施的各类证明事项;凡上位法或上级决定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包括各类证明、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考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等不利于方便群众企业办事,有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各类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事项,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
二、清理原则
此次清理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证明事项由县政府办行文确定的,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县政府法制办统一审核,政府研究确定;证明事项由部门单位行文确定的,由部门单位清理确定。
三、清理要求
此次清理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范围广,各镇、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抓紧实施,按期完成。
(一)清理依据。各镇、各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上位法“立改废”情况,特别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令第687号)等行政法规修改废止决定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1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甘政发〔2018〕52号、甘政发〔2018〕5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和单位第一批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甘政发〔2017〕20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和单位第二批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甘政发〔2018〕118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工作。
(二)清理层次。各镇、各部门单位要重点对本单位确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同时,也要结合清理本单位确定的证明事项所依据的上位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
(三)清理时限。对上位法和省级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证明事项的梳理,各镇、各部门单位务必于2018年8月24日12时前将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需列明证明事项、该事项依据、取消或者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等)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确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各镇、各部门单位于2018年9月12日前将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结果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清理公布。各镇、各部门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于2018年11月15日前取消。清理工作结束后,各镇、各部门单位要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目录,全面实行证明事项清单式管理,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和信息共享。
(五)清理保障。各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此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于2018年8月23日18时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宋璐
联系电话:4429129
附件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
单位(盖章)
| 姓 名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负责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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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络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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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确定负责领导(科级)和联络员各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