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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水务局关于《民乐县奇祥种植专业合作社1兆瓦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620722037/2025-00249 发文字号 民水许可〔2025〕2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5-07-07 10:59:59 是否有效

民乐县奇祥种植专业合作社:

你合作社关于审批《民乐县奇祥种植专业合作社1兆瓦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请示》(民奇种社〔2025〕3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该请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民乐县乡道Y357西侧,洪水镇费寨村向北500米处,项目利用民乐县洪水镇吴庄村及费寨村未利用土地面积11737.79平方米(约和17.60亩),建设钢构框架,下放进行家畜养殖,上方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板,总装机容量为1兆瓦,采用650瓦峰单晶硅组件1538块,组件尺寸2378*1297*8毫米,采用4台250千瓦逆变器,用Q235热镀锌支,安装角度15度预计年发电量175万千瓦时。施工工期2025年3月开工建设,2025年6月竣工投入使用,总工期为3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1.基本同意工程建设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17公顷,预测造成水土流失总量70.50吨。

2.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3.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9%,土壤流失控制比约为1.0,渣土防护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0%,表土保护率不予考虑。

4.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5.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64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3.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4.定期向我局所属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股报告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积极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若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民乐县洪水河管理处负责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期间,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