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91/2025-00313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选择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生成日期 | 2025-12-15 09:00:00 | 是否有效 | 是 |
2025年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为有效震慑市场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本局决定从2025年办理的铁拳行动违法案件中,选出5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予以曝光。
案例一: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乐县某百货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案
2025年6月23日,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接到的线索,对民乐县某百货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该百货店销售的南孚5号碱性电池881粒;南孚7号碱性电池1020粒电池侵犯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表现为未经许可使用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资质和进销货票据,经过对产品进行鉴定,上述电池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乐县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03月26日,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在民乐县某摩托车经营部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的6辆绿源电动车(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整车编码分别为:TDT7495Z、1402225025444安装6块12V蓄电池;TDT0405Z、140222501502996安装5块12V蓄电池;TDT0416Z、140222502471292安装6块12V蓄电池;TDT7493Z、140222501770929安装6块12V蓄电池;TDT7446Z、140222501502482安装5块12V蓄电池;TDT7442Z、140222501404434安装5块12V蓄电池,实物与合格证上简图不符,简图上为额定电压48V,当事人自行安装5块或6块铅酸蓄电池行为,当事人私自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蓄电池,属于擅自未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注安装蓄电池的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乐某百货经营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局所联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民乐某百货经营部经营的康师傅香辣牛肉面等2种物品共计9桶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并对上述食品进行了当场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民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民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民乐县某餐饮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经营牛肉面案
2025年8月21日早上,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违法线索移交单,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前往民乐县某餐饮店内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在操作间保洁柜内检查人员发现一罐标识为劲霸味香浓鸡鲜粉罐内装有白色晶体状粉末(1#硼酸疑似物),白色粉末数量较少,罐内还放有1个汤勺,经现场称量,白色晶体状粉末(1#硼酸疑似物)与盛放罐合起来共165.2g。在灶台上发现一牛肉面碗内盛放着部分白色糊状物(3#硼酸疑似物),经现场称重白色糊状物(3#硼酸疑似物)共0.27kg。在收银台内发现一个小袋内装着小部分白色晶体状粉末(2#硼酸疑似物),无任何标签标识,经现场称重共0.23kg。面点加工案上放置着当天加工剩余的部分生湿面制品(大面团),一个白色保鲜盒内单独放置着小部分生湿面制品(小面团)。执法人员现场抽取生湿面制品(大面团)1.1kg,抽取生湿面制品(小面团)0.469kg,邮寄第三方承检机构进行加急检验;将165.2g白色晶体状粉末(1#硼酸疑似物)、0.23kg白色晶体状粉末(2#硼酸疑似物)、0.27kg白色糊状物(3#硼酸疑似物)邮寄西安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进行加急检验。
2025年8月26日,收到第三方承检机构出具的编号为325AW0xxxx,样品名称为大面团(生湿面制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硼酸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单项结果:589mg/kg)。2025年8月26日收到西安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编号为H2508xxxx,样品名称为白色晶体状粉末(1#硼酸疑似物)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硼酸含量41.1%。民乐县某餐饮店加工经营的牛肉面生湿面制品中硼酸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民乐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五:民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民乐县某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民乐县某餐饮店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后厨柜子里金百乐沙拉酱1袋,净含量为1千克,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保质期9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番茄沙司1袋,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4年8月5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腌肉鸡粉1袋,净含量1.25千克,生产日期2025年2月25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特制香辛料1袋,净含量为2.5千克,生产日期2025年2月15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