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91/2026-00268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7-30 09:00:00 | 是否有效 | 是 |
张掖千彤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经查,上述14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歇业、注销登记。本局于2026年6月22日在民乐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
上述14户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张掖千彤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因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民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36-4426155
联系地址:民乐县城西大街101号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14户)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