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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索引号 620722053/2021-00052 发文字号 民财字[2021]4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5-20 16:11:18 是否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张掖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党政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县内举办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四条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和主办单位、培训机构统一管理,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申报制度。党政机关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对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办班依据、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情况进行申报。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在申报前根据经费来源分类审批;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的,须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经费从干部培训主管部门预算专项中列支的,须由培训主管部门批准;经费从本部门预算培训费或业务费中列支的,由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或领导办公会议批准。

第六条党政机关确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元月报干部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备案,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同时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需按第五、第六条规定进行分类审批和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党政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赁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场地租赁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130、伙食费100、场地费和资料费20、讲课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30,合计280(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党政机关和培训机构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执行;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和返程时间,报到和返程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师资费(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讲课费(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我县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培训费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县镇分级管理,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必要时可将培训对象下延至镇村。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改进培训形式,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在线学习和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三条确需集中培训的,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场所。内部场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校、乡村振兴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确需租用外部营业性场所实施培训的,原则上实行定点管理,应在会议定点饭店举办。定点饭店由县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及收费标准以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的为准。

单位租用外部营业性场所实施培训,应在定点饭店中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定,服务价格不得高于政府采购统一确定的定点饭店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和高档宾馆举办培训;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只能安排标准间,不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烟酒、水果;5日以上的培训可组织县内调研、考察、参观。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培训费报销,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直接支付、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经费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凡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培训收费,严格按标准收取,按规定的管理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坐支收费收入。

党政机关举办面向企业的培训要严格遵循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和审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参加培训或赞助捐赠培训经费。

第六章  公示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在培训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培训项目、主要内容、培训对象及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将本级及下属单位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培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涉及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同时报组织人社部门。

第二十一条培训主管部门和财政、人社、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是否由培训主管部门批准;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培训主管部门和财政、组织、人社、审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