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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31/2021-00073 发文字号 民司发〔2021〕5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9-18 14:55:42 是否有效

为进一步提高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工作质效,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根据《民乐县司法局关于2021年在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的通知》(民司发[2020]75号)的事项,现就进一步加强2021年律师在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完善司法人权保障体系和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对于完善法制机制、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保障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受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工作要求

1、派驻律师值班工作由民乐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安排,按照值班安排表的时间,在民乐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

2、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

(一)解答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咨询。

(二)引导和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三)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为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四)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的刑事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五)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方面,值班律师服务时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值班律师身份;在接待当事人时,值班律师应当现场记录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对认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5、律师轮流进行咨询接待工作,民乐县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每周二和周四上午8:30-12:00;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每周四上午8:30-12:00;民乐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每周四下午2:30-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6、值班律师的补助标准:参照《张掖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张市司〔2016〕70号)的规定执行。

7、值班律师在当日值班时及时、真实填写《法律援助律师值班签到册》《法律援助工作站来访咨询登记表》“一册一表”,作为值班律师年底绩效考核工作的依据。

三、考核机制

1、县法律援助中心定期运用征询所驻单位意见、当事人回访等措施了解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同时联合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不定期对各值班点进行考勤。

2、遇到突发事件、热点、重大问题,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对于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和脱岗的律师,发现两次,即取消当日补助并向律师协会进行通报;发现两次以上取消半年补助以及年度评优、先进的资格。

3、各律所于每季度末向县法律援助中心上报值班情况汇报。

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对于无故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予以处理。

5、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各值班点公开投诉方式及电话,并及时受理、核实投诉内容,核实确认后上报县司法局,对律师在值班律师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各律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安排律师参与咨询接待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高质量开展。


附件:1.民乐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值班制度

      2.2021年民乐县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值班安排表

      3.2021年县人民检察院、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值班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