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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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课后服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有需求的学生“两个全覆盖”要求,切实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规范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有关政策和《张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落实减负为目标,以问题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构建机制健全、保障完善的课后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教育服务能力,满足学生多样化课后服务需求,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提升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是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县教育局承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的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课后服务管理工作。
(二)学校为主。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利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发挥主渠道作用,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各项制度,确保课后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三)自愿参加。建立全面覆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课后服务体系,应当在学生、家长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有需求的学生参加。
(四)公益普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普惠性,坚持合理分担原则,由政府和家长共同负担服务成本,坚持公益导向,不得营利。
三、课后服务管理
(一)服务对象
课后服务对象是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服务需求的在读学生,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服务群体。
(二)服务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每周5天,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每天2小时,结束时间与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初中及寄宿制学校开设晚自习,晚自习统一纳入课后服务。可根据季节变化、寄宿管理等因素和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课后服务时间,也可在周六、周日或寒暑假开展延伸服务。
(三)经费来源
1.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通过财政补助、服务收费、社会支持等渠道保障解决。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标准为2元/生·小时。
2.根据《张掖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保障经费严格按照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县人民政府对实施课后服务的学校安排专项经费补助,财政补助部分农村学校学生按照50%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生·学期;城区学校学生按照40%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160元/生·学期。提供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别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向县教育局报送春季、秋季学期参与课后服务学生人数、时间、经费等资料。县教育局审核无误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课后服务经费财政补助部分。县财政局在20日内及时将资金拨付县教育局,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并拨付学校。
3.学校向学生提供课后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课后服务服务性收费,农村学校学生按照50%收取,收费标准为200元/生·学期,城区学校学生按照60%收取,收费标准为240元/生·学期。
4.为满足部分学生个性化、多元化的成长需求,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引入经县教育局批准的第三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针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学校可以向学生监护人收取代收费。代收费标准原则上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学校不得对课后培训费加价,获取利益。
5.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开展课后服务。支持的活动专业器材、图书资料等物品由学校接收使用,支持的资金由县教育局接收并统筹安排使用。
(四)经费使用和管理
1.服务性收费以学期为计费周期,由学校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并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免征增值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残疾学生应予以免收,由县财政承担。学生因故退出须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未服务的天数据实清退。
2.课后服务保障经费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教育教学相关人员补助和聘请校外专业人员的劳务费,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水费、电费、消耗品购置、场地器材维护、购买服务等开支,但不得用于与课后服务无关的支出。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相关人员参与课后服务,原则上按每小时不高于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各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具体绩效分配方案,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实施,补助按月或按学期发放。具体绩效分配方案要通过校委会、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4.县教育局和各学校统一管理课后服务保障经费,坚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绩效”的原则,加强保障经费的绩效管理。
5.课后服务费的劳务报酬要体现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公平合理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实际工作量、工作业绩相一致的分配机制,重点向一线教师倾斜。参与课后服务的管理及后勤保障人员劳务报酬不得超过一线教师的平均水平。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6.课后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由县教育局统筹管理。综合考虑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生规模、寄宿管理等情况,兼顾岗位职责与绩效分配相匹配原则,统筹县直寄宿制学校、县直非寄宿制学校和洪水学区城区学校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经费,对农村小规模学校和农村小规模寄宿制学校予以补贴,各学区可根据区域内寄宿制学校规模统筹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经费对区域内小规模学校予以补贴。
(五)经费监督
1.各学校通过招生简章、网络媒体、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服务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学生和家长选择提供便利,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2.各学校建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课后服务组织运行、绩效考核及经费管理。校长为本单位课后服务费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好课后服务费监管职责。
3.县教育局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费收费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将课后服务费纳入教育内部审计内容,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各学校在课后服务中,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是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二是以课后服务名义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三是以课后服务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扩大开支渠道。
5.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经费。
6.县教育、发改、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对课后服务保障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落实“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管理、多方参与”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机制。县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发改、人社、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到位,课后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把学生安全管理放在首位,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参加课后服务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障课后服务工作科学规范、安全有序开展。严格上下学制度,严禁将放学后的课后服务时间作为正常教学时间集体上课或以各种形式变相集体补课,严禁借课后服务之名乱收费。
(三)强化监督,注重宣传。县教育局加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协同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的监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 、网络、微信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