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政府文件>>按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增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相关事宜

索引号 620722051/2022-0048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4-02 10:36:44 是否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增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 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相关事宜》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2018年我县遵照省民政厅、编办、财政厅、人社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实施了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试点工作。通过公开招考方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16名,专门从事基层救助服务。自服务人员派遣上岗开展工作以来,社会救助基层经办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实现了社会救助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的转变,救助时效和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夯实,在决胜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人民群众对基本民生保障的需求不断增长且日趋多元。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推动民政服务从“特定群体”向“社会公众”转变,工作布局从“农村为主”向“城乡统筹”转变,更好实现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目标要求,需进一步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申请在原16个名额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基层经办服务人员名额。

一、增加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名额

我县2021年底共有各类救助对象20000余人,按照省民政厅、编办、财政厅、人社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甘民发〔2017〕247号)中县(区)按照每5000名救助对象至少配备1名经办服务人员,乡镇(街道)按照每500名救助对象至少配备1名经办服务人员的配备标准规定,我县至少可配备从事基层民政事务性工作的服务人员名额38个(其中各镇、社管委共配备34个,县民政局配备4个)。综合全县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中央及省市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下达情况以及各镇、社管委民政力量配备等因素,目前我县亟需配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25名(在2018年确定的16名的基础上增加9名)。

二、补充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

2018年我县共配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16名,至目前仅剩7名人员在岗服务,其余9人通过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考等渠道离开民政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现申请2022年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补充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18名(包括申请新增加的9名和补充离开服务岗位的9名)。

三、购买承接主体及基本招考条件

根据我县实际,承担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的服务人员由民乐县朝阳社会公益服务中心承接,招聘对象条件为民乐县户籍,年龄在35岁以下,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招考由县民政局和县人社局负责实施,组织符合条件的招聘人员统一考试。县民政局向已录取的对象购买其服务,确定的购买对象服务期至少3年。

四、购买服务人员岗位待遇

按照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乐县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民政办发〔2018〕97号)确定的岗位待遇,通过招考确定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每人每月应发工资为4704元(含五项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工龄工资每年300元(按月平均发放);派遣人员管理费按照每人每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2执行。承接主体负责为招聘人员建立个人工资账户、社保账户,按时向县民政局提交支付申请,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提交县财政局审核,按月拨付资金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按月扣除个人和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保账户,工资足额转入招聘人员的个人工资账户。

   五、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来源

根据省民政厅、编办、财政厅、人社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甘民发〔2017〕24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补充通知》(甘民发〔2018〕109号)及张掖市民政局、张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民发〔2018〕1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从年度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统筹2%的资金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