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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 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51/2023-00171 发文字号 民民政发〔2023〕3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5-11 08:55:00 是否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作管理委员会:

根据张掖市民政局、张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张民发〔2023〕44号)要求,2023年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标准。为确保提标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县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4%,由年人均8076元(月人均673元)提高到8400元(月人均700元),补助水平由年人均7008元(月人均584元)提高到7284元(月人均607元)。

(二)农村低保。全县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6%,由年人均5268元(月人均439元)提高到5580元(月人均465元);农村低保一类、二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5268元(月人均439元)、5004元(月人均417元)提高到5580元(月人均465元)、5304元(月人均442元),三类、四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为1200元(月人均100元)、780元(月人均65元),与2022年保持一致。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由年人均10500元(月人均875元)、6852元(月人均571元)提高到10920元(月人均910元)、7260元(月人均605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档,按照全省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的9%、18%、27%确定,分别为全自理1800元(月人均150元)、半护理3612元(月人均301元)、全护理5412元(月人均451元),与2022年保持一致。

二、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标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保障资金全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于每月3日前将低保人员资金发放花名册提供给县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6日前将低保资金拨付至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9日前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的账户,确保低保金、特困救助供养金(还有临时救助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用电补贴等)通过“一卡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完成时限

此次提标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5月底前补发到位。

四、相关要求

(一)精心安排部署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标准,是省市县委、县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载体,是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之底、落实“三抓三促”的有力举措。各镇、社管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协调配合,严格靠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提标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

(二)强化动态管理。各镇、社管委要充分利用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系统,结合社会救助综合治理行动,全面组织人员开展入户排查,摸清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底数和各项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治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按照提标后标准认真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已保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切实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

加强档案管理。各镇、社管委要加强对提标档案资料的收集,凡是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到位、填写不认真和有逻辑错误的资料,一律不能入档。同时,要加强历史档案整理工作,对2022年1月起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对象的档案资料查漏补缺,在提标完成前整理完毕,并按规定装订成册。县民政局将不定期对各镇、社管委救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确保档案管理规范化、常态化。

)适时监督检查。提标工作实行责任人包干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将提标工作与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认真排查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的短板和问题。要强化督查监督管理职能,健全督查机制,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严厉查处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