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7/2024-00040 | 发文字号 | 民水许可〔2024〕2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水务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水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4-02-22 10:02:23 | 是否有效 | 是 |
民乐县南古镇克寨子村民委员会:
你村报来的变更申请书及延续取水申请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村取水工程变更取水申请和延续取水申请符合实际,取水要求基本合理。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你村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取水许可到期延续。现批复如下:
民乐县南古镇克寨子村民委员会(克寨子村二组)取水许可证号:D620722G2021-0434号;取水权人:民乐县南古镇克寨子村民委员会(克寨子村二组);原法定代表人:王明章,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王明杰;取水用途:农田灌溉用水;取水类型:自备水源;年许可水量:8万立方米;取水地点:民乐县南古镇西干渠十六支北二组五分地王明家耕地内;延续期限:2024年2月25日至2029年2月24日。
以上变更、延续取水许可批复后,要严禁超许可取水,严格按年度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出现重大旱情或其他紧急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统一调度。
本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取水时,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民乐县水务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