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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水务局关于《蓄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生物有机肥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620722037/2025-00083 发文字号 民水许可〔2025〕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5-03-18 10:30:36 是否有效

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批《蓄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生物有机肥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请示》甘滨集字〔2025〕11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该请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民乐县南古镇,南古镇地处民乐县最西端,东与新天镇相连,南与肃南县马蹄藏族自治乡毗邻,西与甘州区安阳乡接壤,北与甘州区和平乡交界。蓄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生物有机肥加工)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31297.3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790.86平方米。主体建设5栋建筑单体,包括有机肥综合加工车间、预处理车间、辅料车间、大门传达室、生产管理用房;以及堆场、道路、围墙、化粪池等其他附属配套设施。建设总工期32个月,即2025年3月~2027年10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1.基本同意工程建设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13公顷,预测造成水土流失总量840.02吨。

2.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3.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约为1.05,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9%,林草覆盖率51.4%,因此,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均达到方案确定的目标值。

5.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38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3.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4.定期向我局所属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股报告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积极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若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民乐县洪水河管理处负责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期间,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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