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7/2025-00135 | 发文字号 | 民水许可〔2025〕9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水务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水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27 08:52:40 | 是否有效 | 是 |
中电投春禾(张掖)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民乐三墩滩百万千瓦级光伏发电基地20万千瓦光伏1#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的请示》(中电春禾张掖〔2025〕004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该请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六坝镇千亩林场北侧。本光伏电站总规划交流侧容量165兆瓦,直流侧组件安装容量约200.07千瓦峰值。本工程新建110千伏升压站一座(主变容量为2台120兆伏安),站内配套建设40兆瓦/每小时80兆瓦储能系统。根据工程设计资料并结合现场踏勘,确定本工程总占地面积为2948140平方米,其中光伏方阵占地面积为2838640平方米;110千伏升压站及进站道路占地面积为13500平方米;施工道路占地面积96000平方米,均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国有未利用地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不涉及拆迁及移民安置情况。工程计划于2023年4月开工,2024年6月完工,总工期15个月。
二、水土保持措施变更内容
本项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措施中浆砌石排水沟挖方4800立方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项目区西侧为张汶高速,经实地勘察项目区段张汶高速路段无过水涵洞,两侧均有沿路排水沟;北侧为园区道路,可有效限制北侧山洪对本项目的影响;东侧为洪水河、南侧为农田,根据本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沿河侧修建高2米的挡水墙,南侧修建高1米的导流堤。因此项目区均无外来洪水,且民乐县(项目区)常年降水稀少。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取消了浆砌石排水沟的修建。
三、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1.基本同意工程建设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98.814公顷,预测造成水土流失总量17871.79吨。
2.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3.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9%,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1,渣土防护率达96.5%,表土保护率达95.8%,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9%,林草覆盖率达36.1%,因此,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均达到方案确定的目标值。
5.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12.73万元。
6.同意取消浆砌石排水沟的修建。
四、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3.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时向水务局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股上报每季度监测报告。
4.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做好现场的巡视检查内容及监理相关资料。
5.定期向我局所属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股报告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积极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若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六、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七、民乐县洪水河管理处负责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期间,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民乐县水务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