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7/2025-00213 | 发文字号 | 民水许可〔2025〕20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水务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水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05 11:04:45 | 是否有效 | 是 |
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滨河集团九粮香型白酒产业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甘滨集字〔2025〕15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该请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民乐工业园区滨河集团厂区内,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5个子项目,包括九粮产业提质扩能项目,温泉康养基地建设项目,九粮文化馆建设项目,10万吨生态储酒区建设项目,2万吨陶坛酒库建设项目及道路配套基础设施。地块内仅布置一栋制酒车间,总建筑面积65332.52平方米,计容面积130881.30平方米,容积率1.82,建筑密度90.03%,绿地率2.10%。整个建筑根据功能划分为三个区:堆积发酵区、窖池发酵区及辅助用房区;辅助用房一层包括更衣室、卫生间、设备地坑、配电间、办公室等,二层为参观通道。制酒车间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建筑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为一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面积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3.3.1条的规定,建筑设置了两个以上的直接对外出入口,制酒车间建筑高度10.0m(柱顶),建筑规划高度为12.35m,建筑室内外高差0.15m。结构类型为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建设总工期60个月,即2024年4月~2029年3月完工。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1.基本同意工程建设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7.5759公顷,预测造成水土流失总量2696.12吨。
2.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3.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1%,土壤流失控制比约为1.07,渣土防护率95.8%,表土保护率98.1%林草植被恢复率94.8%,林草覆盖率15.18%,有效控制了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
4.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4.61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3.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时向水务局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股上报每季度监测报告。
4.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做好现场的巡视检查内容及监理相关资料。
5.定期向我局所属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股报告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积极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若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民乐县洪水河管理处负责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期间,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民乐县水务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