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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索引号 620722039/2022-00016 发文字号 民文体广旅字〔2022〕2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2-01-19 10:12:04 是否有效

县司法局:

    2021年,民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运用好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提升了文化体育旅游行业的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将2021年度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案件总体情况

    2021年,我局实施行政处罚一件,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申请一件,受理一件,予以许可一件。实施行政检查737次。未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都已通过“甘肃省执法信息公示采集系统”进行了公开。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民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2021年度行政处罚案件一件。案件名称:民乐县华晨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民)文综罚字〔2021〕001号,违法经营单位名称:民乐县华晨书店,违法经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722MA72R39P9J,法定代表人名称:周秀花,罚没金额:0.10074万元,行政处罚内容: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贰仟元。

案情概要及处罚依据:2021年7月13日,民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张重德、张枭对正在营业中的民乐县华晨书店进行常规检查。发现该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金种子领航考卷数学一年级上》、《金种子领航考卷数学三年级上》、《金种子领航考卷语文一年级上》、《金种子领航考卷语文二年级上》、《金种子领航考卷语文三年级上》、《金种子领航考卷语文四年级上》、《一学通状元期末测评卷英语五年级上》、《教育世家状元卷数学三年级下》、《期末夺冠总复习英语四年级上》等教辅物。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留证,对检获的33册复制教辅物(码洋0.10074万元)进行清点打包,现场寄存于民乐县华晨书店。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王波、张重德对民乐县华晨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复查核查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7月26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调查,民乐县华晨书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的规定,且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法制审核后经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于10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民乐县华晨书店“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行政复议和诉讼,于10月18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当日结案。

    三、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民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申请一件,受理一件,予以许可一件。许可申请人:民乐县秦声演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材料收件凭证文号:甘张民演字〔2021〕第00001号,行政许可(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文号:甘张民演字〔2021〕第00002号,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文号:甘张民演字〔2021〕第00003号,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号:620722110004,许可内容:内资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四、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全年共计检查经营单位737家(次),其中旅行社29家(次)、A级景区61家(次)、星级饭店31家(次)、歌舞娱乐场所120家(次)、游戏游艺娱乐场所20家(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95家(次)、电影放映单位12家(次)、印刷企业67家(次)、出版物经营单位125家(次)、打字复印店134家(次)、台球厅26家(次)、户外俱乐部3家(次)、健身俱乐部7次、武校1家(次)、公共体育中心5次、轮滑馆1家(次)。其中,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执行跨部门联合检查4次,分别抽查电影院1家、网吧3家、娱乐场所11家。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5次,网吧10家次、娱乐场所9家、旅行社12家次。所有行政检查都已建立台账,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我局所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中,未出现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也未出现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具体表现在:执法主体合法;无超越法定权限、期限案件;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裁量适当;能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正确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