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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民乐县应急管理局 2021-07-13 17:20:00

各镇,社管委,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业,博科培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县安委办决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县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班组长,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防爆、建筑施工、城镇燃气、食品药品加工等工商企业;道路交通、水利等行业;旅游景点、商场超市、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企业。

二、培训时间、地点

1.培训时间:7月13日至7月16日,共4天。参训人员于7月13日早上8:30-9:30携带二寸蓝底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初中以上毕业证)到培训地点报到后参加培训。

2.培训地点:民乐县博科安全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城北新区益康园住宅小区幼儿园西侧5楼,联系人:丁小燕 联系电话:13519065109。)

三、培训内容、方式

1.培训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常识等业务知识。

2.培训方式:此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笔试考核合格发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相关要求

1.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更为严格,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确保各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万无一失。

2.各镇、民乐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督促所管辖区域企业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3.合理安排工作,做到参训学员按时参加培训,不迟到、不缺席,不得冒名顶替,做到培训工作和业务工作两不误,县安委办将组织人员对培训课堂纪律不定期进行抽查,若发现顶替、旷课的,一律不予发放合格证。

4.培训期间请民乐县博科安全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5.培训期间参训人员食宿费用自理。

                                             民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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