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91/2026-00259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6-22 09:00:00 | 是否有效 | 是 |
张掖千彤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
经本局核查确认,张掖千彤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本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给予张掖千彤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均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且无法取得联系,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局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16家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民乐县县城西大街101号
联系电话:0936-4426155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名单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