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91/2026-00264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7-06 09:00:00 | 是否有效 | 是 |
甘肃华丰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77户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甘肃华丰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77户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公告送达方式。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对连续两年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核查,并调取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基本信息,证实上述甘肃华丰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77户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登记住址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并由相关单位、个人证明,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以上证据证明上述,77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甘肃华丰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77户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因在前期调查取证过程中,你单位不在原址经营,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以公告形式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被告知人,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单位: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民乐县县城西大街101号
联系电话:0936-4426155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77户)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