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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57/2023-00115 发文字号 民交发〔2023〕7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3-05-17 09:39:24 是否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保证旅游包车运输安全、舒适、有序进行,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现结合全县旅游包车客运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旅游包车具备条件

1.经县公安交警部门核准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并经县交通运输部门核准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方可允许经营旅游客运包车业务。

2.旅游包车客运必须按规定配备驾驶员,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员。

3.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 2004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4.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5.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

6.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喷涂统一标识,并按规定放置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规定在甘肃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资料,并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批准。

7.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装使用GPS监控车载终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GPS、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二、驾驶员具备条件及工作职责

1.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具有3年以上驾龄,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4.旅游包车客运驾驶员负责乘客安全保障,严禁发生拒载乘客、宰客、甩客、倒客等违法经营行为。严禁“三品”上车,不超员运输旅客,不以任何理由粗暴对待旅客,不在高速公路和车站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不得扰乱和冲击其他营运班线,不得阻碍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5.旅游包车客运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必须对营运车辆技术标准和车辆技术状况开展全面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重点检查制动、转向、传动、灯光、喇叭、刮水器、轮胎花纹、燃料系统、灭火设备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各部连接装置牢固可靠,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轮胎。门窗、座椅等应符合使用要求,地板坚固,密封良好,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救生设备。

三、旅游包车许可、管理

1.由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负责审核批准。

2.申请从事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包车合同

(2)车辆安检单

(3)车辆保险单

(4)驾驶员基本信息表

(5)乘客信息表

(6)运次规划路线

(7)企业旅游包车客运安全承诺书

3.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做到一运次一办理,一运次结束后驾驶员第一时间将标志牌交回原审核批准部门。如发生拖延、拒交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处,立即责令停止该车辆包车业务。

4.旅游包车客运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路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5.旅游车辆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实时动态管理,坚决不准为未执行凌晨2-5点停车休息制度、400 公里以上未配备双班驾驶员、驾驶员无从业资格、驾驶员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等违规经营车辆申领办理包车手续。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予以处罚。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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