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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南古镇2016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620722087/2018-5937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南古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信息公开年报
生成日期 2017-01-26 11:05:00 是否有效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南古镇人民政府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16年1月份至2016年底。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南古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6年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公开内容、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载体形式、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1、健全组织,强化领导。加强了对政府信息公开运行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镇长杨志彪为组长、纪委书记张娟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对日常工作和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经济发展办为责任部门,落实专门人员明确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负责信息的发布和更新工作。同时,切实抓好投诉案件办理、回复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以正常运行。

    2、规范工作,健全平台。根据相关要求,我镇认真对拟进行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近及远开展梳理,分阶段逐步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要求,坚持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精心编制目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将党委、政府工作的动态和亮点准确地向全社会公开,做到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形式。

    3、加强管理,确保到位。全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成员努力做到信息公开工作常抓不懈,不断研究制定和调整切实可行的方法、方案,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保证信息的时效性,确保按时、按要求、按质量地完成我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数量。截止2016年底全镇通过政府网站、便民服务中心公示栏、镇村公示栏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50条。

   (二)主动公开形式。群众通过“西部民乐”门户网站的南古镇栏目可查阅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拨打镇政府热线等方式,可向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镇政府通过“魅力临松”公众号平台发布各类信息,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栏进行村务公开和信息发布,组一级通过开辟宣传墙等形式公布各类信息。此外,我镇还充分利用“广播村村响”等文化阵地及时发布有效信息。通过广泛宣传,使政府信息公开理念深入人心,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抓好载体建设。我镇按照上级要求,建设便民服务中心,共设置民政与社事服务、社会就业与劳动保障站、养老保险综合服务等四个窗口,将所有面向群众的政务工作统一到便民服务中心,并制定便民服务流程、限期办结、首问责任等一系列制度,方便群众办事。

    三、处理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及咨询政府信息情况

   (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情况:无

   (二)处理信息公开咨询情况:2016年,我镇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咨询事项32件,处理28件。其中当面咨询15件,电话咨询17件。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2016年,我镇严格按照《条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发生。

    五、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及收费情况

    由于未发生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有关的申诉案,因此未发生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申诉)有关的费用。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一是宣传教育培训不足。部分干部职工对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深,影响不全面,导致镇信息公开工作面对社会宣传力度不够。二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的时限不够及时,公开的方式、途径不够广泛。

   (二)改进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要对《条例》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了干部职工执行《条例》能力,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三是抓好主动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积极推进财政资金信息、重大民生信息、社会普遍关注热点信息的公开。四是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发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未及时响应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进行纠正、问责和查处,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