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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620722031/2020-00112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1-03 15:43:15 是否有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

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5.工作动态;

6.政策解读;

7.财政预决算。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民乐县司法局

咨询电话:0936—5914222

传真号码:0936—5914222

通信地址:民乐县金山北路1号民乐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7345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民乐县司法局信息依申请公开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办公室现场填写《申请表》,申请获取信息。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四)申请受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对不能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完备的,将不予办理。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五)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七)答复方式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本机关对收到的申请按先后次序办理,一份申请同时提出几项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5.对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局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知晓掌握该信息的其他机关,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法;

6.对于申请中不存在的政府信息,本局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申请人;

7.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8.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按照答复相关文本规范,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