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620722063/2022-0020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1-02 11:40:00 是否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和《民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工作实际,编制了《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公开内容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非涉密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概况及领导分工。

(二)法规文件。主要包括:由国家部委和我省制定的与单位职责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县政府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单位阶段性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等。

(四)财政预决算。本单位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本单位工作动态及通知公告等信息。

(六)办事指南。本单位相关办理及服务事项。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方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主要通过“民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民乐环保”微信公众号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公众可通过民乐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相应栏目和“民乐环保”微信公众号,获取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2.公开时限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条件说明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3.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办公室(民乐县县府南大街14号)

邮政编码:734500

联系电话:0936-4425000

传真号码:0936-4425000

4.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2)邮寄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数据电文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我局指定的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5.申请受理

我局收到申请后,先进行登记,并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我局工作人员给予指导,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向申请人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对我局已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民乐县政府办公室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民乐县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