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草案意见征集反馈>>草案意见征集

民乐县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620722099/2024-0000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1-28 09:52:06 是否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解读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行为,有效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甘肃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张掖市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上述机关的直属特设机构、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是指在县公务用车平台无法保障的情况下,通过租用社会车辆保障正常公务用车需求的临时性、应急性的补充方式。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应当遵循保障公务、严控标准、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公务出行期间的租用车辆视同公务用车,驾乘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

第五条 县机关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社会辅助用车服务企业,制定公务出行常用车型租车服务定点供应商目录,并定期更新。租用社会车辆服务费用标准按照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在招标时协商确定,并根据民乐县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和租包车市场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各党政机关应当选择租车服务定点供应商租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租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货运车辆及其他车型的,由用车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租车服务供应商及费用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且县公务用车平台无法有效保障的,经批准可以适当租用社会车辆。

(一)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主办、承办、协办的重大会议活动、集体公务活动;

(二)经部门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举办或组织的会议、培训、调研、督查等集体公务活动;

(三)经批准的公务接待和其他重要保障活动;

(四)多部门(单位)联合开展的调研、督查等集体公务活动,确需多台车辆集中保障;

(五)处置突发事件、应对紧急公务;

(六)组织或参与抢险救灾、重大演习、事故调查等任务, 或者运送大宗物资及设备、装备;

(七)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社会车辆保障的。

第七条 各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县财政安排的部门用车经费(额度)解决,由公车中心据实报销,也可以通过部门办公经费解决,租车原则上不得另行申请资金。

第八条 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的车型标准,要严格参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租用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当为新车购置时(下同)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新能源轿车应当价格在18万元以内。确因情况特殊,可以租用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越野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在满足出行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租用新能源汽车和国产自主品牌车型。不得租用进口车、豪华车、超标车及个人名下车辆。

第九条 各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要严格预算、严格标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先审批后租用、谁审批谁负责、一事一批一租的原则从严控制,租用社会车辆一律报县机关事务中心审批。单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日(含),确因工作需要租车超过3日的,经党政机关相关会议研究同意,提前3日报县机关事务中心(民乐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审批。审批(审核)材料包含:县公务用车平台无法有效保障公务出行的书面意见、租车单位、租车事由、公务活动规模、目的地、拟租车时间、乘坐人数和人员姓名、租车服务企业名称、车辆类型、租用数量、租车费用标准、会议纪要或记录、领导审批意见等。多个单位联合开展调研、督查等工作需租车的,由牵头单位统筹办理租车审批、备案事项。

第十条 各党政机关租用的车辆到位后,应当及时查验车辆和提供服务驾驶员的相关证照及保险单证,必要时留存复印件,确保车辆及驾驶员符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保证公务出行安全。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租用社会车辆长途行驶,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工作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或租车,不得报销费用。

第十二条 各党政机关不得通过长期租用或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本部门公务用车编制。不得将租车日常化、普遍化、常态化。不得以租用名义变相借用、占用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通过加油发票等其他票据报销租车费用。不得签订虚假租车协议套取费用。

第十三条 各党政机关为租用社会车辆行为负主体责任,县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的日常监管,发现下列违规违纪情形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一)公务出行未经审批租用社会车辆或者先租用后报批的;

(二)超标准租用社会车辆的;

(三)租用社会车辆变相为领导干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的;

(四)租用社会车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各党政机关可以结合实际区分公务出行和事业发展、项目实施等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