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99/2024-00008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务服务中心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4-01-28 09:53:31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
自公车改革以来,县公车服务中心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统一派车制度,按照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领导公务的原则,保障各项公务活动正常运转。因公务用车数量明显不足,不能充分满足参改单位日常用车需求,迫切需要发展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培育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有效保障改革后的公务出行。
二、起草过程
《民乐县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从12月中旬着手起草,于12月下旬形成初稿。初稿形成后,县政府办公室内部多次进行讨论修改,1月4日-5日,征求了全县党政机关意见,1月23日-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及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整个文稿起草、修改过程中,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先后对文稿内容进行了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确保各项内容切合实际、科学合理。
三、主要内容
《民乐县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共15条2070字。第一条主要是制定依据;第二条是适用范围;第三条是租用社会车辆依据;第四条是租用车辆驾乘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第五条是招标范围;第六条是需要租用社会车辆的若干情景;第七条主要是租用社会车辆经费支出方式;第八条是租用社会车辆标准;第九条是申请租用社会车辆审批办法;第十条是查验租用车辆及驾驶员证件,确保安全出行;第十一条是党政机关应当减少租用社会车辆长途行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工作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或租车,不得报销费用;第十二条是约束各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县机关事务中心加强租用社会车辆日常监管;第十四条是各党政机关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是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