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53/2025-0008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8-22 17:43:16 | 是否有效 | 是 |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收支管理,加强资金支付审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民发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的各类财政资金、债券资金、银行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等支出。
第二条 各级企业现金开支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使用现金,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款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三条 各级企业资金支付按照以下流程备案管理:
(一)单笔支付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各企业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直接支付;
(二)单笔支付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研究同意后,由民发集团财务部汇总审核,提交民发集团研究审批后支付;
(三)单笔支付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经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研究同意后,由民发集团财务部汇总审核,提交民发集团研究审批,报主管国有企业的副县长审签后,送县财政局备案。
(五)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主要指施工项目物资采购业务、施工油料和加油站油料采购业务、医药品采购业务、粮油购销业务等时效性强的资金)及管理费用支出,由各企业按业务管理程序严格审批后据实支出并报民发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第四条 各企业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查付款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并复核资金支付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支付方式和供应商是否准确,做到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第五条 各企业对报送的资金支付备案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各企业的财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各企业财务、经营业务的开展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和服务。对未按要求上报县财政局备案而进行资金支付的,将追究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责任,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减一定分值。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民乐县县属国有企业资金支付审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