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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民乐县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91/2025-00286 发文字号 民市监函〔2025〕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5-05-08 09:00:00 是否有效

为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全面掌握我县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局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和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2025年全年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690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235批次、餐饮食品(含消毒餐饮具)405批次、特色食品50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时间为实施公开招标后至12月31日。抽检任务严格落实时间、品种、区域的“均衡抽检”,确保二、三、四季度监督抽检数量基本平均。

(一)抽检对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区域为辖区内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食品经营单位、餐饮单位及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学校食堂和校外托管机构食堂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校内小卖店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复用餐饮具的抽检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监督抽检计划总量的5%。同时,进一步加强“你点我检”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推动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假日前,安排节令性食品抽检,结合肉制品专项整治、舆情监测、日常监管等情况,对群众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抽检。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特色食品、监管过程发现的高风险性食品及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进行抽检,同时对近三年多批次不合格生产、流通、餐饮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企业开展跟踪抽检。

(二)抽检环节和场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覆盖全县城区、各镇及农村,突出以餐饮食品、地方特色食品、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加大农兽药残留、果蔬保鲜剂滥用等的抽检力度。对主要食品批发市场和主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米面油肉蛋奶果蔬等大宗食品,针对不同销售主体、不同品种、不同批次,组织开展“周周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食品安全。

(三)具体抽检任务

1.餐饮食品抽检任务

全县共计划开展监督抽检405批次,其中复配餐具抽检任务34批次。

(1)抽检品种及项目:监督抽检要覆盖市场销售的25大类食品品种,聚集大宗消费和高风险食品品种,加大“米袋子、菜篮子”等大宗消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等高风险食品,要结合监管实际,以“三小”食品、粮食制品销售为主。具体按照《甘肃省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和《甘肃省2025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表》实施抽样检验工作。

(2)抽检频次:监督抽检要针对消费量大、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如乳制品、肉制品、粮油制品等,原则上每季度抽检一次;对中等风险但与市民生活较为密切相关的食品,如糕点、豆制品、饮料(自制)等,原则上每半年抽检一次;低风险食品,原则上每年抽检一次。针对传统节日,组织开展节令食品监督抽检。此外,针对专项整治、投诉举报、舆情监测及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频次,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县局根据本地食品加工经营销售特点、经营主体数量、消费量和季节特点等因素确定抽样频次。

2.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全年235批次,任务分配由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计划以及我县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确定。

(1)抽检品种和项目:品种主要以畜禽肉、蛋,果蔬为主,项目以《甘肃省2025年县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表》必检项目实施抽样检验,承检机构不得随意删减。

(2)抽检频次和数量:应根据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批发商、商超、食杂店的经营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原则上每季度实施抽检。围绕“六棵菜”等13种农产品,持续开展“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监督抽检。

二、组织实施

(一)承检机构要求

1.承检机构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甘肃省2025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表》及《甘肃省2025年县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表》必检项目实施抽样检验,不得随意删减检验项目或更改抽样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以通知或最新公布的执行标准为准实施抽样检验工作。如需增加检验项目,由县局逐级上报省局审核,并在系统里及时添加项目。

2.在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检时,检验项目有对应补充检验方法 的,承检机构应该严格使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开展食品检验、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等工作。

3.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要加强对承检机构抽样及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持续提升承检机构的技术保障效能,严格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评价管理办法》,不断强化对承检机构工作效果的综合评价。采取数据质量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抽样程序、食品分类、检验资质、检验方法及判定依据等目前频发的问题的检查频次,持续提升承检机构的技术保障效能。对存在问题的承检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报告的承检机构,还应及时通报认可检测等部门。

4.承检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检执行效果的自我评价,重点从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数量执行、范围区分、不合格问题检出率、数据撤销(退修)等各方面进行效果自评,于每批任务完成时限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计划下达部门。凡因抽样要求、检验程序、检验方法、适用标准等未执行到位引发投诉、行政复议及诉讼且被最终认可、胜诉的,要追究相关承检机构及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5.省市场监管局将从任务完成情况、不合格率、数据质量等方面定期对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情况进行纵向排名通报。对通报靠后的承检机构和组织实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同级党委政府。

(二)抽检要求

抽样检验工作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抽样过程中应有效避免重复抽样、多头抽样等问题的发生,不断扩大抽检覆盖面,对同一生产企业实施抽样时每次不得超过2批次,对同一流通、餐饮企业实施抽样时每次不得超过3批次。食用农产品和冷链食品抽样时应严格落实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的相关要求,在抽样工作开展前,承检机构应与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沟通,明确拟抽样范围、场所及日期,属地市场监管所应及时协调并安排监管人员配合抽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按照《甘肃省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2025年甘肃省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表》实施。食用农产品必检项目全部检验,可选项目中选择不少于1项,承检机构确需增加检验项目的,应逐级报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审核。

(三)数据录入

承检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配套计划的抽样、检验及不合格样品的复核等工作,并将相关抽样检验数据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管理系统。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项目(微生物、螨、寄生虫项目除外)必须进行内部复验;微生物项目不合格的,应当由微生物检验领域或关键技术人员(与样品检验人员非同一人)对检验过程中影响结果的关键因素进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承检机构应全面提升抽样检验数据质量,对已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在执行数据退修、撤销及其他方式处置之前,应填写书面申请,报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局逐级上报至省局,省局审核同意后进行退修或撤销。

(四)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

按照“谁抽检、谁实施”的原则,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合格备份样品的统计、整理、捐赠活动及相关资料信息汇总报送工作,有序组织实施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活动。

(五)风险预警

承检机构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风险情形的,应立即对样品信息、检验结果等进行核实,向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在12小时内填写《甘肃省严重食品安全风险情况限时报告登记表》,并分别书面报告生产、经销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市市场监管局。承检机构应按照“急事急办”原则,在报告情况当天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监测项目可不完整提交)并将相关数据上传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三、信息发布

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应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出具(完成异议复检)以及核查处置案件办结后的5个工作日,按照“谁组织、谁公布、谁负责”原则及“时、度、效”等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和核查处置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抽检敏感信息,应当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和审核,发布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信息时,不得公开有关抽样和检验信息。

承检机构实行首检负责制,应对拟公布食品安全抽检结果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核对,并对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等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四、结果利用

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抽检数据的分析研判,对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问题和风险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于2025年12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总结(含监督抽检汇总情况、不合格原因分析情况、信息公布以及数据分析情况)。

五、核查处置

无特殊情况,县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均由属地市场监管所负责。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后,及时将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食品安全监管股,经会商后,根据监管区域将不合格食品后处置工作移交相关市场监管所办理,同时向法规股报送案件线索移交单。核查处置承办的市场监管所应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后,按照“五个到位”(不合格食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信息公开到位)的要求,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对抽检不合格产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建立核查处置“回头看”长效机制,依托行政执法检查等多种手段,切实提高核查处置工作质量和效能。确保国家级核查处置案件、其他核查处置案件分别在领取后70个自然日、80个自然日内办结,核查处置相关信息、结果和资料应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涉及食用农产品的,及时将不合格信息及追溯情况(如承诺达标合格证等)通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按期办结率已纳入市政府平安建设年度考核指标,因核查处置超期、处置不到位等情况,造成全县食品安全、平安建设考核扣减县政府分值,或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案卷评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核查处置监管所向县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对于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风险情形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所应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食品抽检发现严重风险快速应对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在收到不合格信息后的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及时跟进,被退回案件应继续依法履行核查处置职责。承办案件核查的属地市场监管所要推动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落实情况纳入核查处置工作内容,督促企业将抽检及核查处置发现的问题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继续推行核查处置技术帮扶,举一反三深入排查原因,降低问题复发率。深入开展处置“回头看”,跟踪问效核查处置的有效性。

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处置情况及涉及外市企业的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局。核查处置案件质量由法规股、食品安全监管股具体实施监督,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稳妥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并做好消费提示和风险解析,切实发挥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作用,提升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对一年内多次抽检不合格、连续多年抽检不合格以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相关涉事企业,法规股、行政审批股应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高度重视食品监督抽检工作,严格落实时间、区域、品种上的“均衡抽检”原则,科学细化辖区内监督抽检计划频次及数量并细化分解到每个季度或具体时间节点,严格落实抽样区域分工。要加强食品安全问题舆情关注,对舆情反映的食品问题开展“随时检”,提高主动发现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运用,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检比例;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抽检,对检出不合格的企业实施跟踪抽检;原则上不将标签标识、感官等无需通过仪器设备检验的列为抽检项目。 属地监管所、食品安全监管股应全力配合,协调专人配合抽样,确保全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效能不断提升。

(二)严格标准要求,强化抽检分析。县局应加强对抽检数据的分析研判,对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问题和风险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承检机构抽(采)取的样品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如对于保质期短的食品及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样品必须及时送达。承检机构的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收样,认真核对系统信息和样品标识信息的一致性以及抽取的样品是否符合计划品种,对于存在抽样信息缺失/错误的应及时由抽样人员负责更正或重新抽取样品。凡因未认真核对信息收样后产生问题的,由承检机构承担责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2日前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执行情况和抽检状况分析报告报送县局,以便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对存在的区域性问题及时部署专项治理。县局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抽检结果分析报告报送市局。

(三)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合法规范。县局和承检机构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随意更改数据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县局应结合计划实施的各个环节,加大对抽样和检验工作的不定期巡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电话回访受检企业等形式,倒逼抽样人员、监管人员和承检机构严格履行工作纪律。对于抽样和检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具体人员责任。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数据质量。县局和承检机构要加强国抽信息系统使用培训,按要求在线组织抽检工作,规范填报抽检数据。不合格数据已在国抽信息系统完全提交且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检验报告送达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得撤销处理。其他已提交的抽检数据,应经县局逐级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撤销或退修。涉及不合格样品的,县局在办理退修前应通知核查处置的各市场监管所。县局应加大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核查处置数据的抽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同时做好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账号动态管理,及时清理调整。

(五)贯彻绿色理念,妥善处理样品。承检机构应全面落实《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充分挖掘抽检合格食品备份样品再利用价值,坚持节约社会资源与服务社会公益相结合的方式,主动落实社会责任,积极建立健全抽检合格食品备份样品再利用工作机制,探索更加科学的多元化处置方式,以捐赠、拍卖、集中销毁等方式合理利用和妥善处理检验和备份样品。

(六)广泛宣传报道,提高公众认知度。县市场监管局和承检机构应紧跟社会舆情导向和群众关注,通过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风险提示、风险解析,制作科学动漫、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报道,为消费者提供常态、科学、全面、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探索全方位公众参与食品监督抽检监测工作模式,进一步推动“你点我检、服务惠民生”活动常态化工作,提高“你点我检”抽检批次数量,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食品抽检工作,让社会大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食品安全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