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61/2021-00181 | 发文字号 | 民卫字〔2021〕49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卫健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卫健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4-21 15:15:27 | 是否有效 | 是 |
为及时掌握全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科学实施生活饮用水监测管理,推进监测网络和数据信息建设,做好饮用水安全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5-2050年)的通知》(张政发〔2016〕26号)、张掖市疾控中心《关于印发张掖市2021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技术方案的通知》(张市疾控发〔2021〕104号)要求,疾控中心开展了2021年四月份末梢水水质监测工作,现将监测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末梢水监测点:民乐县金地名都14B-1-602室、民乐县祥瑞园2-3-301室、民乐县恒安公寓1号楼414室、民乐县西英五号西单元402室、民乐县天庆花园B区2-1-302室、民乐县锦绣家园幼儿园、民乐县天庆花园A区4-2-301室、民乐县永鑫小高层西单元601室、民乐县专家新村3-3-1102室、民乐县第三幼儿园。
二、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4项(色度、浑浊度 、嗅和味、肉眼可见物);一般化学指标5项(PH、铁、锰、耗氧量、氨氮);微生物指标2项(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消毒剂指标1项(二氧化氯),共计12项指标。
三、检验依据
县疾控中心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49-2006)和《实验室质量控制运行体系》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运送及实验室检测。
四、生活饮用水合格判定标准
(一)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进行评价。
(二)生活饮用水监测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指标及限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表 4 执行。
五、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结果评价
四月共采集末梢水10份,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了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耗氧量、氨氮、二氧化氯、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共12项指标检测,此次检测的10份水样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
六、意见建议
1.进一步加强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水源地保护制度和相关规定,政府市政、建设、环保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规划好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隔离、防渗漏、净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2.加大污水处理厂投入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的技术。
3.加强供水管网和高层储水设施的管理和监测,避免水质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