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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对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60周岁及以上烈士子女开展普查登记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98/2020-00154 发文字号 民退役军人局字〔2020〕5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0-09-18 15:22:20 是否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社管委:

为做好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60周岁及以上烈士子女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一)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普查范围

具有民乐县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上(身份证出生年月日为196112月31日前)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60周岁及以上烈士子女普查范围

具有民乐县户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亲生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亲生子女(关于认定烈士过继子女,必须满足在建国前过继到烈士名下,以烈士子女名义与烈士的配偶、父母等长期共同生活,并对上述人员尽到赡养、扶养义务,被周围群众长期公认其烈士子女身份的人员,可以按照烈士子女对待)。

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不在普查范围之内。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一)认定程序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镇(社管委)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申报登记所需材料

1.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一卡通等相关证明材料;

2.60周岁及以上烈士子女: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审核认定

1.审核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2.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

3.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镇(社管委)退役军人服务站、人武部和已认定的同部队服役的三人以上人员书面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形成审核记录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4.经镇(社管委)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认定符合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及以上烈士子女条件的人员,镇(社管委)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社管委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采取多种方式深入村、户进行全面普查,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不漏报、不瞒报、不错报。

(二)准确把握政策。各镇、社管委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真实准确。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普查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难以把握和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不擅开口子,不给以后的工作带来“后遗症”,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政策落实的准确性。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镇、社管委要通过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错认的问题。

(四)及时报送资料。各镇、社管委要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建立档案,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将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近期免冠小二寸(蓝底)照片(3张)及《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基本情况登记审核表》《民乐县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汇总表》《60周岁及以上烈士子女情况登记审核表》《民乐县60周岁及以上烈士子女情况汇总表》连同电子版于2020929日前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边宁

联系电话:0936-4291689

附件:1.民乐县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基本情况登记

审核表

    2.民乐县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汇总表

3.60周岁及以上烈士子女情况登记审核表

4.民乐县60周岁及以上烈士子女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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