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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22031/2025-0007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5-12-05 15:18:13 是否有效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乐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支撑。近年来,我县通过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已得到显著提升,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村供水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原《民乐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于2020年8月28日经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施行,有效期五年,已经不适应当前管理需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水,满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确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张掖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民乐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有效衔接,亟需通过修订细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推动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全县农村供水管理工作提供明确政策规范依据。

二、修订的必要性、依据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我县干旱少雨,自然条件严酷,工程型、资源型和水质型缺水并存,历届县委、县政府把解决农村广大群众吃水问题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付出了艰辛努力。现在全县共建成集中式农村饮水工程42处,按照《甘肃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实施细则》确定的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4项指标,全县农村人口均达到饮水安全标准。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入户率均达到100%。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农村饮用水事业的持续发展。由于农村供水工程建构筑物多而分散,输配水管线长,管理难点多,部分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不明确,管护责任不落实;水源类型多,管理盲区多,保护不到位;工程管理单位与用水户双方权益、责任与义务不明确,供用水矛盾纠纷多,协调难度大,公平合理的供用水市场秩序尚未建立,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饮用水价格普遍偏低,农村用水总量少,水费收入低,管理单位运行难,良性运行机制亟待建立。

(二)修订的依据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张掖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民乐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民乐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共八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核心是明确基础架构,包括立法目的(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适用范围(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活动)、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厉行节约、安全卫生,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全面落实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细则和经费 “三项制度”,将小型供水工程管护责任下沉至乡镇,村委会协助调处纠纷,构建 “全覆盖、无死角” 的管理网络;为后续管理工作奠定制度基础。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7条)聚焦工程全流程规范,明确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的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及工程建设要求。细化工程建设环节的选址、设计、施工、监理等标准,强调规划编制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推进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与效益。

第三章水源与水质(共5条)突出安全底线,明确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流程、保护措施。规定水质检测与监测的责任主体、检测项目及频率,要求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水源与水质双安全,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供水安全。

第四章管理与运行(共7条)明确工程移交、产权管理、运行维护规则,实现 “建管衔接、良性运行”。规范工程运营管理,明确不同投资主体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产权归属,明确管理范围及责任,确定工程运行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第五章供水与用水(共9条)规范供水服务与用水行为,平衡供水单位可持续运营与用户合法权益,构建了 “主体权责清晰、应急处置有序、人员管理规范” 的供水用水治理框架,明确了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权利和义务,形成了“供用平衡” 的管理闭环。进一步规范了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污染应急响应、应急演练等流程、规则,强化风险闭环管理。

第六章水费收缴与管理(共5条)强化水费收取监管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核定的水价标准及时、足额收取水费。规定供水单位需落实“水量、水价、水费”公示制度,定期公布水费收支情况,严格执行水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主动接受用水户、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水费管理透明规范。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法规惩戒措施,界定相应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为细则执行提供刚性约束。

第八章附则(共1条)明确细则正式施行日期,确保细则落地执行有明确依据。

四、修订意义

本次修订紧扣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实现细则与县域供水工程现状、上位法的精准衔接。通过构建权责明晰、流程规范、保障有力、服务优质的管理体系,有效破解“重建设、轻管护”的突出问题,确保农村居民用上 “安全水、放心水、便捷水”,进一步提升供水保障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撑乡村全面振兴、打造新时代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新标杆提供坚实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