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87/2018-37913 | 发文字号 | 民政办发〔2018〕19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8-03-27 22:28:00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民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
《民乐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民乐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省市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创新管理方式,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县盐业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甘肃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将省级以下盐业垂直监管体制调整为县级监管。县工信局承担盐业行业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组织编制盐行业发展规划、制订产业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等职责。县食药监局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食盐市场监督执法、组织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等职责。改革中涉及的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县工信局专题研究提出意见,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食药监局、县编办)
改革过渡期内,县财政局根据编制部门核定情况,保障盐业市场监管与执法机构工作经费;或根据盐业市场与执法机构工作责任、人员等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改革过渡期后,盐业执法人员经费和工资纳入县财政预算,罚没收入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县财政。(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食药监局、县编办)
改革过渡期间,县盐务局要继续做好盐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建立食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规范盐政执法行为,会同食药监、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制贩假盐等涉盐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县盐务局、县食药监局、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