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87/2021-00293 | 发文字号 | 民政办发〔2021〕67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1-12-17 15:10:03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各单位:
《民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10月9日印发的《民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民政办发〔2011〕118号同时废止)。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民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减少危害。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健全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善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管理体系。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县政府职能作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加强协作、联动处置。各部门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和处置行为。建立跨部门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4)科学决策,平战结合。处理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日常应急防范的关系,合理规划应急投入、队伍建设、物资供应等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发挥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做到平战结合、常规管理与应急管理结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县和邻省的。
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县界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县界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6应急预案体系
民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民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预案体系由县政府应急预案,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预案,有关企业、单位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领导小组
民乐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宣传部、政法委、纪委监委、信访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事办、总工会、县医院、气象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和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民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预案,是否警戒、封闭事件现场、道路或区域;决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工作。
2.1.2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民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分别由民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需要商请武警中队组成抢险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救援和处置情况;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起草应急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报告等材料;
2.协调联络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4.按照县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负责启动本预案;
5.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6.组织编制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
2.2工作机构和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需要,成立各类应急救援小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2.1警戒保卫组
组 长:姚英善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副组长:贾宗建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张登毅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王 鹏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警戒保卫方案;
2.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工作;
3.负责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4.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消防安全的处置工作。
2.2.2医疗救护组
组 长:肖玺年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组长:杨志彪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新民 县人民医院院长
主要职责: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人员的救治方案;
2.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调使用急救场所,调派医务人员,运送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做好事故救援工作,及时为县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3.协助有关单位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救治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2.2.3环境监测组
组 长:武 荣 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局长
副组长:张 悦 县气象局局长
王海龙 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进行监测,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2.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2.2.4应急处置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分别由下列单位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县城县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热力、县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水务局配合。
县水务局负责涉及地表水、生活饮用水源和县域河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城乡住房和建设局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及农田、农作物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工信局、气象局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及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气象局配合。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涉及森林、林地、草场、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配合。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涉及火灾、辐射、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公安局配合。
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因供水、热力、固体(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化学品管理、垃圾与污水处理设施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水务局配合。
2.2.5物资保障组
组 长:王建学 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赵培超 县工信局局长
杨 鹏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何怀亮 县商务局局长
王 锡 县电信民乐分公司经理
郭 卫 县供电公司经理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为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器具提供经费保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物资的使用;
3.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4.组织各类物资的征集调运,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要的电力、供水、通讯、热力,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2.2.6善后处理组
组 长: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由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
责人担任
副组长:韩延俊 县河西解放纪念馆馆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金铭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杨玉才 县纪委副书记
尚福生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张 金 县民政局局长
姚英善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易好杰 县总工会主席
主要职责:
1.对伤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赔偿金的测算,协调处理相关理赔事宜;
2.负责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和应急处置不当、不力的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2.3县机构
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2.4环境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人员从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具体组成人员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主要职责:应急状态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迅速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供县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
第三章 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3.2预防和预测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开展相关调查工作,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监测监控信息,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3.3 预警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以上预警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公告。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3.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及时上报;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一级、二级预警时,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预警级别的调整、重新发布和解除按照3.3.1的规定执行。
3.3.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县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县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第四章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持。
进入应急状态时,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确保政令信息畅通。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当突发环境事件达到Ⅳ级时,由县政府负责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县直有关部门予以指导。
当突发环境事件达到Ⅲ 级时,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本预案。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实施救援。
当突发环境事件达到Ⅱ级及以上时,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开展救援,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和指令,全力配合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汇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信息报送
4.2.1信息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电话:12369)。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县责任单位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警电话:12369)。
较大(Ⅲ 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现或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特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同时,报经指挥部同意,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所有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报其他部门的同时,应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4.2.2信息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给当地群众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涉密事件按《保密法》的相关要求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2.3 信息通报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县应急指挥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县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县外事办协调处理。
4.3 先期处置
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责任主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事业单位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同时,应该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4 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4.4.1污染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措施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4.2现场人员应急救援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受事件影响和威胁的人员,由县政府组织进行人员紧急疏散,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护、救治。组织对受伤人员的医院救治。
4.5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信息发布
县政府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7安全防护
4.7.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县域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政府和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跟踪监测和评估
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队伍根据指挥部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起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经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后,报县委、县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过程进行评价。
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评价的主要结论: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置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会同县政府组织实施;
(4)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2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做好受灾人员的安抚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3恢复重建
县政府应当组织对受突发环境事件破坏较严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5.4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由生态环境部门的应急队伍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队伍、县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组成。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应急队伍由环境管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方面的人员组成。
6.2经费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为确保应急装备能够满足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各部门对现有应急装备进行评估,提出更新应急装备的需求,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
6.5其他保障
6.5.1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信息指挥系统,开发建设应急指挥平台,及时更新专家库、物资库信息和环境应急处理处置监测新技术,为有效预防、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6.5.2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7.1预案宣传培训
(1)专业应急培训:现场指挥人员培训、应急处置队伍培训。
现场指挥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式、与上级或其他部门联络方式等。
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培训内容包括:救护器材的布置贮存情况、自救互救教育、各类器材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等。
(2)公众应急知识培训:开展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预案演练
(1)演练目的:验证预案的可行性、检验应急指挥能力、部门协调配合能力以及应急处置队伍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
(2)演练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突发环境事件演练。演练之前制定计划、确定时间、场所、参加单位、内容、要求,做好记录和演练总结等。演练情况设置应尽量与实际相符,并考虑突发情况,保证每一个参加救援人员都有机会参加演练。演练必须在绝对安全条件下进行,并事先告知在演练影响范围内的公众,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惊慌。
(3)演练总结:指挥系统是否有效;预案存在的战略及战术缺陷;各处置部门是否及时参与,相互如何协调;通讯是否畅通;配备器材与人员数目是否与事件规模匹配,处置设备是否满足要求等。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将修订内容及时通知各参与应急的相关部门。
7.3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7.4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8.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和各救援专业组人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其岗位的,由新到岗者自行替补。
8.3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8.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民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
附件:
民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
职 务 | 姓 名 | 单位职务 | 办 电 | 手 机 | 联络员 | 值班电话 | 手 机 | 备 注 |
总指挥 | 李培福 |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4429533 | 13993635001 | 展宏定 | 4413943 | 13919739756 | |
副 总 指 挥 | 曹文斌 |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 5917501 | 18993631000 | 姚英善 | 5917503 | 13909369819 | |
吕希强 |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 4421411 | 13993669780 | 郑 昊 | 4421411 | 18993613288 | ||
武 荣 | 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局长 | 4425000 | 13993639689 | 王海龙 | 4425000 | 17793693611 | ||
成 员 | 张金铭 |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 4429585 | 13993665551 | 雷 平 | 4429585 | 17793694886 | |
杨玉才 | 县纪委副书记 | 4426416 | 18593022618 | 白子祥 | 4426416 | 15103912058 | ||
王建学 | 县财政局局长 | 4455405 | 13993649387 | 王晓琴 | 4455269 | 15193443311 | ||
韩廷安 |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 4429729 | 15293099302 | 焦德宏 | 4411809 | 13830678871 |
民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
职 务 | 姓 名 | 单位职务 | 办 电 | 手 机 | 联络员 | 值班电话 | 手 机 | 备 注 |
成 员 | 刘大龙 | 县城乡住房和建设局局长 | 4425005 | 13993633859 | 保达志 | 4425005 | 18809369121 | |
赵培超 | 县工信局局长 | 4421192 | 13993689996 | 李 雷 | 4421192 | 15394087293 | ||
姚英善 |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 5917503 | 13909369819 | 王 鹏 | 5917526 | 13993660961 | ||
王军元 |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 4429662 | 13830619696 | 董乙醄 | 4425238 | 13809361230 | ||
杨 鹏 |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 4435256 | 13689320095 | 杨建荣 | 4435256 | 13830699385 | ||
葛永斌 | 县水务局局长 | 4422196 | 13993654128 | 董振堂 | 4422196 | 13830699879 | ||
宋晔儒 | 县林草局局长 | 4421170 | 18030669916 | 张振国 | 4421170 | 13830683827 | ||
王连才 |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 4486873 | 13809367996 | 王 雄 | 4486872 | 13993685383 | ||
肖玺年 |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 4455631 | 18993619888 | 杨玉强 | 4457021 | 13993649040 | ||
杨志彪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4428582 | 13909369661 | 姜文虎 | 4428582 | 18993662786 | ||
何怀亮 | 县商务局局长 | 4428090 | 13993639616 | 王兴亮 | 4428090 | 18993651088 | ||
尚福生 |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 4422139 | 17793694167 | 吕生昱 | 4422139 | 17793694886 |
民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
职 务 | 姓 名 | 单位职务 | 办 电 | 手 机 | 联络员 | 值班电话 | 手 机 | 备注 |
成员 | 张 金 | 县民政局局长 | 4421349 | 13830669916 | 张得仁 | 4421349 | 13830699568 | |
韩延俊 | 县河西解放纪念馆馆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4416201 | 13993649066 | 吴灵芝 | 4416377 | 15293609292 | ||
钱雪燕 |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 4421452 | 18993609300 | 何俊峰 | 4421452 | 15393642643 | ||
易好杰 | 县总工会主席 | 4429561 | 13830659088 | 张斌文 | 4421466 | 15193442888 | ||
王新民 | 县人民医院院长 | 4421282 | 13993609398 | 王福德 | 4421282 | 13993659286 | ||
张 悦 | 县气象局局长 | 4421522 | 13993687187 | 冒立鑫 | 4422443 | 15025882092 | ||
贾宗建 |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 4338119 | 13909360566 | 吴卫平 | 4338119 | 13830605369 | ||
刘景源 | 县武警中队中队长 | 15393676789 | 19993631166 | 杨伟杰 | 15393676789 | 17693262523 | ||
王 锡 | 电信民乐分公司经理 | 4421110 | 18993611011 | 李杰明 | 4421110 | 13309361430 | ||
郭 卫 | 县供电公司经理 | 4574011 | 13993656680 | 李君唐 | 4574015 | 13993679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