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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乐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民乐县政府办 2020-08-19 09:31:45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各单位:

《民乐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突发特种设备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张掖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民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在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一般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科学规范、职责明确、结构完整、运转高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情况和影响范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并实施。

(2)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4)举办重大节庆,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主办单位按规定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备案。

(5)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民乐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李作文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邹刚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肖玺年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赵培超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吕希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各镇政府镇长、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医院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电信民乐分公司、移动民乐分公司、联通民乐分公司等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需要商请周边县区有能力的单位和机构组成抢险队伍参与支援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救援和处置情况,并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2.2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为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承担全县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起草应急救援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报告等材料,组织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和管理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镇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进行特种设备事故监测,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资源的调配;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县政府提出增援要求,并及时反馈应急救援信息。

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伴随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危化品安全事故,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力量、资源(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统一调配。

县委宣传部:负责舆情信息工作,开展县内外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提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道工作意见,协调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等事故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总工会:会同事故发生地单位负责做好受害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医疗救治、伤员转运等医疗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负责协调处理环境监测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保障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工作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4.1综合协调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及事故地政府组成。负责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等综合协调工作,安排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做好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2.4.2应急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开展事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物资运输通畅。

2.4.3新闻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事件的舆情监测和管控,经指挥部授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事故相关信息。

2.4.4事故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管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保护措施、按照法定程序配合相关部门查找事故原因,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提出防范整改措施。

2.4.5维稳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信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做好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医疗保障工作,办理和接访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做好事故信访期间治安管理,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2.5专家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的,从张掖市特种设备专家库、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运行机制

3.1预警和预防机制

3.1.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点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事关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县市场监管局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对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进行监督。

3.1.2预警级别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相一致,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预警信息采集

县市场监管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构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场监管局为主体,发挥专职执法机构、乡镇、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数据库。依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监管电子平台,包括重大隐患、重点监控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考核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信息传递准确、快速、高效。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1小时内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应急管理局。

(2)县市场监管局局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续报。

3.2.2先期处置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同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县市场监管局应配合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当发生一般事故后,若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县指挥部应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3.2.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原则,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事故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3.2.4指挥与协调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3.2.5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

(1)对事故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6)清理事故现场。

3.2.6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当事故的现场情况恢复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恢复生产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理

县政府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事故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处理、恢复重建等。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3.2调查与评估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内容,由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县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

3.3.3恢复重建

(1)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2)安全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迅速为受灾单位和个人办理保险理赔。

3.4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核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四章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特种设备、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卫生医疗、电力等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

4.2财力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所需专项资金、设备经费、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政府申请解决。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镇政府协调解决。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建立特种设备保险事故补偿机制。

4.3物资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配备必要的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并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财力支持,保障事故发生时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章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市场监管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2宣传与培训

县市场监管局要协助县政府做好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5.3责任与奖励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误报和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预案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按规定上报县政府批准:

a.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b.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

c.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6.1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指挥部成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原岗位时,由接任者自行替补。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及时报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6.3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解释。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民乐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民政办发〔2015〕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民乐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2.民乐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

主办单位: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民乐县信息服务中心 陇ICP备050038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