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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87/2020-00915 发文字号 民政发〔2020〕11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12-12 15:40:33 是否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各单位:

《民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民政发〔2012〕118号文件同时废止。

  

                                                        民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民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危险化学品、建筑等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刑事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众性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2)是我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预警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和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4)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镇、社管委及村、社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重大节庆、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主办单位要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于举办活动前报送县政府及主管部门,并印发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类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县政府主要领导全面负责,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兼任职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分管领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2 专项指挥机构

县政府根据我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和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见附件)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开设。如果条件不具备,则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在适当地方开设,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发生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委、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对处置工作。

县政府与毗邻县级行政区加强应急交流合作、协调联动,当相邻县(区)发生突发事件请求支援,或市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协调增援时,我县应急力量在县政府统一组织下实施应急支援。

2.3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生活保障、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重建、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4 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

成立县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各专项指挥部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工作建议,完善专家管理制度,为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县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和数据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督促有关单位采取安全监控和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预测,并跟踪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县政府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风险防控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重抓源头治理,完善保障体系,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为重点的防范应对机制。

3.2预测与预警

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社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做出预警。

3.2.1预测预警系统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县应急管理局(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936-442966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县卫生健康局(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936-4421182);社会安全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县公安局(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110);县政府设总值班室(电话:0936-4421411)。各接警中心依托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县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各部门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值班室。

3.2.2预警级别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及分级标准》执行统一预警标准,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3预警发布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县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Ⅲ级标准,县政府逐级上报,由省政府发布Ⅱ级或Ⅰ级预警信息。

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3.3 信息报告

Ⅳ级及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要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到特殊情况,县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1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县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发生后1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各接警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核实上报应急信息,重要信息和情况要迅速上报,同时将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单位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我县行政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直相关部门通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及分级标准》相应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

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

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或超过Ⅲ级标准时,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上报市政府的同时做好预警监测和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4.2应急程序

4.2.1事态分析

各专项指挥部在接到报警后,按照工作程序,分析事件险情、事件初期事态现状,预测分析和评估事件险情、事件发展的趋势,初步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

4.2.2应急启动

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由各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程序,相关部门接到各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命令后,应立即通知应急人员赶赴现场。

4.2.3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2.4扩大应急

当事态扩大到或超出Ⅳ级应急响应级别,或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实施扩大应急。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启动市政府本级应急预案,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2.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各专项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积极配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Ⅰ级、Ⅱ级和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开展的调查评估。

5.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4信息发布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各专项指挥部或者县委宣传部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新闻稿、专家评论及灾情报告,报各专项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4)以县内外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进行发布信息。

6应急保障

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人力保障

公安、医疗卫生、消防救援、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队伍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综合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等各类应急队伍建设,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村(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预备役部队、武警、消防救援队伍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6.2财力保障

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物资保障

县发改局具体负责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是会同县应急管理、公安、工信、地震、住建、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农业农村、交通、卫健、商务、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县级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物资保障制度,明确目标和责任,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6.4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高铁民乐站等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7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和武警中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市场秩序维护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市场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救灾物资及调拨物资流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6.9人员防护

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县应急管理、住建、自然资源、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0通信、广播电视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增强公用电信网络抗毁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广播电视播出畅通。要明确应急情况下行业内部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机构与实施保障企业协同运作。

6.11公共设施

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2科技支撑

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决策提供支持,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技术研发作用。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培训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编发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识手册。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每年1次;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1次。

7.2预案演练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设定演练中的应急事件、区域、规模,明确演练实施的方法、程序、评估等内容。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各专项指挥部组织综合性演练一般每2年组织1次。

7.3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纪委监委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2)各专项指挥部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管理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和解释,并上报县政府和市政府备案。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社管委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本预案通过评审之后发布实施。

(3)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公开发布,县应急管理局对预案文本进行管理。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1.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2.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3.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4.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5.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单位职责;

6.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单位联系方式。